美國最高法院於 2026 年 3 月 2 日宣布,拒絕受理關於 AI 生成內容是否應受著作權保護的案件(通常涉及 Stephen Thaler 及其創新的「創造機」)。此決定意味著維持下級法院的原判:根據現行法律,「著作權」僅限於人類創作的作品。
該案源於美國著作權局(US Copyright Office)拒絕為完全由 AI 獨立生成的藝術品進行登記,理由是法律框架下的「作者」定義排除了非人類個體。最高法院此次的不受理,正式終結了該案件在司法程序上的挑戰,也為 AI 產業在法律定性上劃下了一道明確的界線。
針對此裁決,結合目前全球智慧財產權(IP)趨勢,有三點可以深度觀察:
- 「人類主導」成為受保護的唯一門檻:
此裁決與先前關於「AI 專利發明人」的判例(如 DABUS 案件)高度一致。無論是在專利法還是著作權法領域,目前的法律共識皆強調「人類(Natural Person)」的參與是取得權利的前提。這提醒企業與開發者:在利用 AI 加速研發或創作時,必須保留人類參與創作過程的紀錄(如提示詞優化、後期編輯或結構導向),以證明該成果屬於「AI 輔助的人類創作」,而非「AI 獨立生成」。 - 企業資產保護的策略性風險:
隨著生成式 AI 廣泛應用於軟體開發與設計,若 AI 生成的作品(如自動生成的程式碼或視覺素材)無法獲得版權保護,這將使這些內容進入「公有領域(Public Domain)」,競爭對手可能得以合法取用。企業工程師與法務部門需建立內部流程,嚴格區分「純 AI 產出」與「人機協作產出」,以維護公司的智慧財產權競爭力。 - 法規滯後與科技發展的拉鋸:
雖然最高法院選擇不挑戰現狀,但這也突顯了法律體系在追趕 AI 科技速度上的吃力。未來專利與著作權體系可能需要出現「第三種權利類型」來保護具有商業價值的 AI 產出。在現行法規範尚未變革前,建議開發團隊在提交專利申請或版權登記時,應更精準地界定人類在演算法設計、數據篩選與最終成果挑選中的「創造性貢獻」。
資料來源:US Supreme Court declines to hear dispute over copyrights for AI-generated mate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