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及其法規

係兼具「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能夠「產生財產上的價值」以及「已立法保護的權利」


智慧財產權

定義:保障無形財產權,係兼具『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能夠『產生財產上的價值』以及『已立法保護的權利』。以下為智慧財產權所衍生的各項法規之簡介。

專利法

簡介: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摘自我國專利法第 1 條)

發明/新型專利係保護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創作之技術設計專利係保護屬於工業設計品的外觀

保護期限:發明專利 20 年;新型專利 10 年;設計專利 15 年 (自申請日起算)。

植物種苗法

簡介:係保護新的植物品種,台灣以「蘭花」的申請案為大宗。
保護期限:一般品種 20 年;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 25 年。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定義「品種」為「最低植物分類群內之植物群體,其性狀由單一基因型或若干基因型組合所表現,能以至少一個性狀與任何其他植物群體區別,經指定繁殖方法下其主要性狀維持不變者。」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簡介:係保護積體電路上之電子元件間導線的平面或立體設計,並集積在半導體材料上或材料中,而具有電子電路功能之成品或半成品。
保護期限:首次商業利用後二年內申請,並於登記申請日或首次商業利用日起算 10 年。

著作權法

簡介:著作完成即產生受著作權保護。著作之定義: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摘自我國著作權法第 3 條)
保護期限:著作人為自然人,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50 年;著作人為法人,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 50 年。

商標法

簡介: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摘自我國商標法第18條)
保護期限:自註冊公告當日起 10 年,得申請展延 (不限展延次數)。

營業秘密法

簡介: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摘自我國營業秘密法第 2 條)
保護期限:無,但違反者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

簡介: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在美國稱反托拉斯法;在中國稱反壟斷法。
保護期限:無,但違反者可處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摘自我國公平交易法第 42 條)
排除事由: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摘自我國公平交易法第 45 條)
智慧財產權及其法規
法如專利商標事務所 202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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