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銷售條款和條件

以下文字僅供參照建議,不涉及本系統的相關責任.

  1. 客戶明確放棄其自己的標準條款和條件,即使這些是在這些標准銷售條款和條件之後制定的. 為了有效,任何減損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明確同意.
  2. 我們的發票應在 21 個工作日內支付,除非發票或訂單上註明了另一個付款期限。如果到期日未付款,我公司保留要求支付剩餘到期金額 10% 的固定利息的權利。如果逾期付款,我公司將有權暫停提供任何服務,恕不另行通知。
  3. 如果在到期付款日後超過六十 (60) 天仍未付款,我公司保留要求債務追償公司提供服務的權利。所有法律費用將由客戶支付。
  4. 某些國家/地區根據其內部立法,對發票金額實行源頭預扣稅。任何源頭預扣稅將由客戶向稅務機關支付。在任何情況下,我的公司都不能參與與國家立法相關的費用。因此,發票金額將全部支付給我的公司,並且不包括與客戶所在國家/地區的立法相關的任何費用。
  5. 我公司承諾盡力按照約定的時間範圍及時提供優質服務。然而,其任何義務都不能被視為實現成果的義務。在任何情況下,客戶都不能要求我的公司在最終消費者向客戶提出的任何損害索賠中作為第三方出面。
  6. 為了使索賠得到受理,必須在交付貨物或提供服務後 8 天內通過掛號信將任何索賠通知我的公司,並將其發送至其註冊辦事處。
  7. 我們所有的合同關係將僅受台灣法律管轄。